【集合】高法资讯最高法院出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司法解释附解释全文及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
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公布了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年,随着依法严惩及综合治理措施的逐步落实,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高发态势逐渐得以遏制,但此类犯罪案件的法律政策适用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同时,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作了重大修改,亟须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解释明确偷盗婴幼儿阻碍解救等法律概念的涵义,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的精神,并坚持区别对待,将对规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审理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
解释明确,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规定的偷盗婴幼儿。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解释规定,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解救被拐儿童进行阻碍的行为,解释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家机关工作人员排查历不明儿童或者进行解救时,将所收买的儿童藏匿转移或者实施其他妨碍解救行为,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属于刑法规定的阻碍对其进行解救。
为充分尊重被拐妇女的意愿,稳定既已形成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同生活的情形,解释规定,解救时被买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同生活的,可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解释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组织强迫卖淫或者组织乞讨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如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或者聚众阻碍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构成妨害公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解释明确,出于结婚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出于抚养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员亲友参与的,对其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罗书臻
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审判委员会第16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21日
法释〔2016〕28号
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审判委员会第1699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
第二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第三条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在家机关工作人员排查历不明儿童或者进行解救时,将所收买的儿童藏匿转移或者实施其他妨碍解救行为,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的阻碍对其进行解救。
第五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业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解救时被买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同生活的,可以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第六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组织强迫卖淫或者组织乞讨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或者聚众阻碍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构成妨害公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出于结婚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出于抚养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员亲友参与的,对其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岁的人。其,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
第十条本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刑一庭负责人就
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日前,最高人民法出台了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值此解释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法刑一庭负责人就解释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能否介绍一下解释的制定背景和过程?
答2010年,最高人民法牵头起草并会同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接到儿童及不满十八岁少女失踪必须立即立为刑事案件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等制度和原则。年,随着依法严惩及综合治理措施的逐步落实,此类犯罪高发态势逐渐得以遏制。2015年,全法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853件判处刑罚1362人,与2012年审结1918件判处刑罚2801人相比,下降50以上;2016年111月,全法审结618件,判处刑罚1107人。
但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法律政策适用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争议,亟需明确。例如,什么是偷盗婴幼儿出卖?如何区分正常的婚姻介绍与打着介绍婚姻旗号拐卖妇女犯罪的界限?实践认识不一。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作了重大修改,体现了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的精神,如何准确适用相关条款,亟需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鉴此,最高人民法刑一庭妇女儿童权益刑事司法保护课题组多次赴拐卖犯罪高发地区进行实地调研,在掌握大量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起草了解释初稿。之后多次召开专家论证座谈会,征求全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等部门的意见,对解释初稿进行反复修改论证与完善。期经最高人民法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问解释制定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一是坚持依法从严惩治,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社会危害性大。解释通过明确偷盗婴幼儿阻碍解救等法律概念的涵义,区分拐卖妇女与介绍婚姻罪与非罪界限,列举数罪并罚情形,体现了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依法从严惩治的精神。
二是坚持区别对待,切实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解释既体现有罪必罚,又根据罪刑相适应刑法基本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罚当其罪,体现政策,区别对待,以分化瓦解犯罪,减少社会对立面。
问解释对拐卖儿童罪的偷盗婴幼儿进行了解释,出于什么背景考虑?有哪些意义?
答不满一岁的人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婴幼儿缺少应有的辨别是非和自我防护能力,刑法对偷盗婴幼儿出卖配置更重的法定刑,体现了对婴幼儿的特殊保护。司法实践,趁监护人看护人不注意,将熟睡的婴幼儿抱走,属于通常所理解的偷盗婴幼儿,但这种案件较少。更常见多发的案件是,利用父母等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疏忽,以给付婴幼儿玩具外出游玩等哄骗手段将婴幼儿拐走,这种行为可视为是针对监护人看护人进行的偷盗。这类犯罪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社会危害更大,但对该种情形是否属于偷盗婴幼儿,实践存在争议。解释将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行为界定为偷盗婴幼儿,符合立法精神,有利于从严惩治拐卖儿童犯罪。
问年,媒体报道了一些妇女被拐卖迫使结婚的案例,也报道了非法介借介绍涉外婚姻诈骗钱财或者拐卖妇女的案例,请问解释对类似问题有无相应规定?
答正常介绍婚姻与打着介绍婚姻旗号拐卖妇女是两类性质不同的行为。正常介绍婚姻有时也会涉及收取一定感谢费等钱财,但介绍人是明知男女双方地位等的基础上,基于双方自愿,为促成婚姻的缔结而居间联系。而不法分子打着介绍婚姻的旗号,违背妇女意志,将妇女作为商品出卖给他人,侵害了妇女独立人格尊严,则是属于拐卖妇女犯罪行为。实践,有些不法分子采取劫持诱骗等方式限制妇女人身自由,或者采取扣押身份证件等方式,迫使妇女同意与他人生活结婚,索取钱财。也有些不法分子以介绍婚姻等名义将妇女拐带至外地,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使妇女不得不屈从于行为人的要求,被迫与他人生活结婚,不法分子借此索取钱财获利,同样违背了妇女意志,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解释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实践对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否构成拐卖犯罪有分歧的情形,有助于准确界定罪与非罪,依法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当然,实践情形很复杂,有些是伴随介绍婚姻引发的财感情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应当根据主客观要件准确甄别。鉴于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的案件也时有发生,解释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问解释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有关条款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进行了修改,将原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体现了对收买行为人加大惩治力度的导向。对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犯罪,解释将实践较为常见的藏匿转移被买儿童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等行为解释为阻碍解救,有利于加大打击力度。同时,为充分尊重被拐妇女的意愿,稳定既已形成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同生活的情形,解释规定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但需注意的是,具备该情形,只是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还要依法追究。
问解释在指导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审判工作方面还有哪些主要规定?
答对实践发生的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行为,解释明确规定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实施组织强迫卖淫组织乞讨等行为的数罪并罚问题;对出于结婚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出于抚养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员亲友参与的,解释规定对其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